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制的有关规定
才为了规范实验室建设,有计划、有目的地建设好一批实验室,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对实验室建制作如下规定:
一、实验室建制的基本要求
1、专业相对稳定,目标及任务明确,已纳入学校、院(系、所、中心、部)教学或科研发展规划;
2、实验室建设经费来源稳定,有持续发展、提高的财力保障;
3、按规定要求配备实验室主任,编制落实,并具有开展本室工作的实验教师和实验、工程技术人员;
4、具有完成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的基本仪器设备及其它必备物质条件;
5、实验室用房与实验场地符合完成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任务的基本要求;
二、正式建制的审批程序
1、由拟建实验室的院(系、所、中心、部)提出申请报告,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并提交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2、经主管校长批准的实验室,资产管理处列入实验室序列,按实验室的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其财产列户、人员编制、统计报表、评估检查等均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要求实施。
三、 实验室的撤销或合并
实验室撤销或合并首先由有关院(系、所、中心、部)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包括撤销或合并的理由、实验室用房、资产及人员的处置见意等。资产管理处进行全面审查后,提交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资产管理处方可撤消其实验室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转移、人员调配等有关事宜。
四、临建实验室
为完成短期教学任务或单项科学研究课题而临时组建的实验室,不得列入实验室正式建制,其财产、人员、统计报表等由院(系、所、中心、部)正式建制的实验室代管理。任务完成后,其资产由院(系、所、中心、部)提出报告,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办理调配手续。
五、本规定自即日起公布实施。
六、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2004年 4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