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防法规及各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管理条例和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作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承担起本单位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的责任。
第二条 各实验室要指定1人作为四级安全责任人,负责全室的安全工作。每个机房要指定1人作为五级安全责任人,负责各机房的日常安全工作。四级安全责任人要组织五级安全责任人每个月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含报警系统的完好情况),检查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报计算中心办公室。每班的当班工作人员均为本班次的安全责任人,从上班之时起至下一班上班时间止的时间段内,对实验室及设备的安全负有责任。
第三条 在当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应对机房进行巡视,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对于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心办公室反映。如遇重大安全故障或严重责任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中心、院、校报告。
第四条 每个实验室要按照保卫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配置消防、安防器材,加强防范,并定期对其完好性进行检查。工作人员应了解所配置的各类消防、安防器材的性能,熟悉存放地点,掌握操作方法,作到正确使用。
第五条 当班工作人员要注意报警系统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计算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严禁把易燃、易暴物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烧电炉。每班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机房异常情况登记。
第七条 下班时当班工作人员要对实验室及室外天沟进行巡视、检查,确认无问题,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对防盗报警系统进行布防、对火灾报警系统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离去。
第八条 严格执行防盗报警系统布、撤防签名制度。每一班当班工作人员(含门卫值班人员)上班时对报警系统撤防并签名,下班时对报警系统布防并签名。火灾报警系统全年全天候布防。
第九条 各机房大门及安全紧急出口的钥匙在领用时要登记,领用后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既要方便使用,又要严格管理,严禁机房大门及安全紧急出口钥匙流入非机房工作人员手中。
第十条 如遇停电、报警系统故障等情况,实验室及门卫当班工作人员应密切注视计算中心各实验室的安全,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十一条 节、假日应按照校、院、中心的要求,安排好安全值班及防护工作。
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中心制定
二〇〇四年四月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中心是我院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健全必要的操作规章制度是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各课题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务必充分重视,必须将安全措施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的安全。为此特制定下列条例,要求全院师生员工遵守执行。
- 一.课题组负责人必须根据本课题组的特点和业务工作情况抓安全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操作制度,经常对有关人员包括每年新进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检查,处理事故苗头。
- 二.每个课题组专门指定一至二名安全员。实验室其它工作人员既是实验员,又是安全员,人人都要自觉遵守安全制度,负责管好贵重物资和精密仪器设备,主动关心安全工作,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 三.实验室内不得乱拉电线,所有仪器设备的电线、插头及插座和接线板必须符合用电要求,若有损坏,及时修好。在添置大型仪器设备时,要考虑电源线路负载程度,必要时需做好线路改造,禁止超负荷用电,确保安全用电。下班离开实验室之前,应先切断或关闭水、煤气及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电源,并关好门窗。
- 四.实验室烘箱不能开过夜,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爆物品,对存放有机溶剂的冰箱,要经常打开冰箱门让气体挥发,防止易燃气体浓度在冰箱内凝聚而引起爆炸。
- 五.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课题组必须有安全员负责,建立贮存使用登记制度。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课题组安全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要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切实负起责任。
- 六.实验室贵重物品如手提电脑、照相机和录像机等使用完毕必须放入橱箱并上锁。办公桌内请勿大量存放有价值的材料等物。
- 七.实验室和办公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工作调动时,应立即交回,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汇报。研究生一般只给一把作毕业论文的实验室钥匙,毕业论文结束及时收回。
- 八.实验室应成为精神文明的良好工作场所,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大声喧闹,不得举行舞会等娱乐活动。非实验室有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实验室要经主管负责人同意,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要妨碍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 九.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应列为实验课内容,由有关教师向学生讲解。节假日加班和夜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应由指导教师在场,晚间工作必须在21:00之前结束,并离开实验室,凡需要延长时间或通宵实验者,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并报请院办公室备案。
- 十.对玩忽职守,违反上述条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包括赔偿损失)。
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中心
二〇〇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