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传播学院
《实 验 中 心 组 织管 理 工 作 条 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隶属学院或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我院实验室按功能大体分为三类: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与科学研究实验室。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二、任务
第四条 我院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1、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2、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3、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五条 为保证以上基本任务顺利完成,实验室还必须做到:
1、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保证帐、物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无条件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的清查。并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好实验指导人员。
2、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除学校统一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还必须要有以下各自的规章制度:①学生实验守则。②岗位职责 。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行人性化管理。
三、建设
第六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院、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加强实验室建设投入。
四、管理
(一)管理体制、机构。
第九条 学院实验中心下设的实验室 、科学研究实验室实行院、系管理体制, 共同管理。
第十条 学院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由实验中心主管本院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拟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向上级部门上报各类相关统计报表。
(4)组织实验室年终盘点、清理,核实实验室固定资产。
(5)协助院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等部门,作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二)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2〉负责制定本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规划。
(3〉负责制定实验室的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维修计划。
(6)抓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7)安排实验技术人员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依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性质,每个实验室应有足够的实验技术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1)管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做到帐、物相符。
(2)维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清洁整齐,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3)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包括样品的配制和仪器的准备等。
(4)当好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助手。
(5)熟练掌握有关仪器的使用和操作规范,能维修所负责的仪器,保证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遵守和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每个实验室的中高级技术人员,还须承担以下工作:
(1)制定实验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
(2)负责新的实验教学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和指导高水平的装置的研制和改造。
(4)承担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主讲2门或2门以上实验教学课程,并能具体指导学生实验工作。
(6)对于高级技术人员,应有消化、吸收和使用引进的大型仪器设备,并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实验室规模较小,人员编制不够时,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职责由在岗人员承担。实验室专职人员必须填写实验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课的指导(带教)教师原则上由上理论课的教师担任,以便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教学任务书,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学期的教学任务书交实验中心主任,经院领导确认后下发给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按时做好人员、设备、材料等计划安排,会同院领导排好实验课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上实验课的学生应遵守《新闻与传播学院学生实验管理制度》。
(三)设备、用品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新闻与传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新闻与传播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新闻与传播学院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四)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保留近五届学生的实验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五)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五条 要按公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新闻与传播学院危险剧毒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执行《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室安全守则》和《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室意外事故急救方法》。
五、奖惩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院将开展评优、评估活动,评选先进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如发生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的损失,该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个人责任,将视事故的轻重程度行政上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失去评选实验室先进工作者的资格。事故严重,责任人、肇事者将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个人保管或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要赔偿,具体按《新闻与传播学院实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对室内脏乱不堪,物、帐不相符,仪器设备维护较差,经检查仪器设备管理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失去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额较低,年工作量大大小于规定的,实验教学队伍不健全,以及发展方向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实验室将进行调整或合并。
六、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新闻与传播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新闻与传播学院
2003年12月